全球稅局自動交換情報,7月大限將到!



惊闻大马商人在外资银行户口內的约1亿3千万令吉被税收局冻结,有读者问到如果这笔钱是存海外的银行户口,那有关当局可以知道该纳税人的海外户口吗? 目前,如果大马税收局欲知道任何纳税人在海外的财富包括银行户口,在双重税务协定之下,大马税收局可向相关国家的税收局要求有关大马纳税人的财富资料。在新的全球《自动交换情报》(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EOI)跨国追税合作推行之后,有关当局将会有更强的武器? 


《自动交换情报》


在这合作下,每一个参与的国家(如A国家)会自动在定期内(如每一年尾)将另一个参与国家(如B国家)的纳税人在A国家的财富资讯包括银行户口资料、投资项目、岸外信托、岸外公司等等,提供于参与B国家的税收局。这代表着大马税收局可以在不须要要求的情况下,每年将能接收到从各个参与国家提供而来的关于大马纳税人在其他国家的财富资料。请参阅图表。看来《自动交换情报》行动,将让纳税人在全球的财富完全掌握在自己国家的税收局的手中。纳税人应如何应对呢?


金融户口


在《自动交换情报》的“通用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下,“须呈报金融机构”(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必须检讨在其机构经办的各种金融户口(Financial Account),以鉴定是否须将这些户口呈报于该国的税收局。

―般上,金融户口是一个由金融机构经办的户口。以下是各类的金融户口与其经办的金融机构:

1. 存款户口(Depository Accounts)如来往与储蓄户口。一般上,有责任支付于该金融户口的金融机构就被视为经办该户口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銀行或提供类似服务的机构。这不包括金融机构的代理。 
2. 托管户口(Custodial Accounts),就是为了他人利益而持有资产的户口。其经办的金融机构就是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户口內的资产的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Trustee companies)或代理公司(Nominee companies)。
3. 在某些投资个体(Investment Entities)的股权或债权 (equity or debt interest)如合伙个企业与信托权益。主要业务是提供客戶资产管理或金融服务,或者主要收入來自投资、再投资或金融资产交易的金融机构,如投资銀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基金等。
4. 现金价值保险合同 (Cash Value Insurance Contract)。一般上,针对死亡、发病、意外、债务或产业风险投保的而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其经办的金融机构就是有义务支付该合同的金融机构。
5. 年金合同(Annuity Contract)。部份或完全依据人均寿命而决定的付款的合同。其经办的金融机构就是有义务支付该合同的金融机构。


被排外的户口


“通用报告标准”也把某个种类的金融户口鉴定为低风险,不会被利用来逃税。因此,这些金融户口被排除在外,“须呈报金融机构”无须检讨或呈报这些被称为“被排外的户口”(Excluded Account),例子如下:

1. 退休与退休金户口 (Retirement and Pension Accounts)
2. 非退休具税务优势户口 (Non-retirement tax-favoured accounts)
3. 有期人寿保险合同 (Term Life Insurance Contracts)
4. 遗产户口 (Estate Account)
5. 代管户口 (Escrow Account)
6. 不须退回超还款项的存款户口
7. 其他低风险“被排外的户口”

“通用报告标准”也让各个推行国自己依据当地的法律来定义何种金融户口为“被排外的户口”。当然,各国设定的定义是不能违反“通用报告标准”的原意。例如,每—个推行国只能拥有一个以当地法律制定的“被排外的户口”的清单。而这清单必须对外公布。

您的户口是“可呈报的金融户口”,还是“被排外的户口”?七月的大限即将到来,您该火速行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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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拿督蔡兆源
刊登报章/星洲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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